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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265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秀英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王永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永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恢复执行后,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永峰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行非诉审字第126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王永峰应给付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2677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永峰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峰现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且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宁审判员  杜 杰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