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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自强申请执行吴伟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强,吴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334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吴伟涛,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刘自强申请执行吴伟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吴伟涛所有的位于汝州市房产一处予以查封。(2017)豫0482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3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