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高立与张希民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高立,张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刘高立,男,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桂兰,女,汉族,职业同上。系刘高立之母。委托代理人刘秀玲,女,汉族,退休工人。系刘高立之胞姐。被执行人张希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高立与张希民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并在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孩子刘世豪到被告张希民家生活,刘高立放弃对案件受理费的执行请求,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