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印辉与被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印辉,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邓印辉,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江圣达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印辉与被执行人通江圣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江圣达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印辉损失费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通江圣达房地产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通江圣达房地产公司在通江县有两套住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江县住房两套。查封期限三年(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查封期间该财产由申请执行人邓印辉负责监管,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担保、毁损等设置他项权利,妨碍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江(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