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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彦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平,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590号原告:王彦平,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丽,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均,主任。原告王彦平与被告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彦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