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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明国与卢华荣、卢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国,卢华荣,卢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3621号之一原告:王明国,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卢华荣,男,198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卢利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明国与被告卢华荣、卢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王明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明国负担。审 判 长  鲍芙蓉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