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孝勇与蒋娟陈壮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勇,陈壮贤,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4831号原告:张孝勇,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陈壮贤,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被告:蒋娟,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北区。原告张孝勇与被告陈壮贤、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孝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壮贤、蒋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孝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5月29日,被告陈壮贤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借款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2月前的各期利息。2016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催收。经双方对账,被告欠息20.7万元。被告陈壮贤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7万元的借条一份。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被告陈壮贤、蒋娟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壮贤、蒋娟原系夫妻。二被告于2005年4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15日协议离婚。2014年5月29日,被告陈壮贤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人“陈壮贤”于2014年6月1日向出借人张孝勇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3%,每月1日支付利息9000元。于2014年12月1日归还本金。6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借款30万元。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按期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之后未再还本付息。2016年12月27日,被告陈壮贤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7万元的借条一份,注明该借条系2014年5月29日的借条所换。但之后被告仍未能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金额为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借款发生时间为2014年6月4日,原告自认被告支付了2015年2月前的各期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借条约定每月付息一次。被告利息应当已实际支付至2015年2月4日。之后被告于2016年12月重新向原告出具金额为50.7万元的借条一份。并载明了该借条系原30万借条转换而来,原告也自认其中20.7万元系积欠利息。应当认定该笔借款尚欠本金30万元未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5年2月5日后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月利率为30‰,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利息未超过年利率36%;原告就被告未清偿部分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壮贤、蒋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孝勇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15年2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借款利息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0元,由被告陈壮贤、蒋娟共同承担。原告已预缴,被告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宇审判员 曾途审判员 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