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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孟令权与程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权,程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930号原告:孟令权,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晋红,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孟令权与被告程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世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晋红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令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8520元整(利息230元*24月=5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4年国庆期间,被告程晋红以其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整,当日,原告孟令权从家中取现金23000元一次性借给被告,被告程晋红也向原告孟令权出具了一份借条,还款日期为两年,2016年10月份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程晋红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的身份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借条一份。本院认证意见:该份借条由被告程晋红出具,能够证实被告程晋红向原告借款23000元等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1日,被告程晋红向原告借款现金23000元,并向原告孟令权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孟令权现金人民币贰万叁仟圆整¥23000.00元正。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0日,在此期间无偿使用,超时按利息两分计算,此据为证。借款人程晋红2014年10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程晋红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2017年2月14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8520元整(利息230元*24月=55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明确其所主张的利息数额为5520元(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期限从2014年10月计算至2016年10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23000元现金,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23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因借条上明确载明“……还款日期2016年10月10日,在此期间无偿使用,超时按利息两分计算……”,且原告也当庭认可该笔借款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系无息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利息552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程晋红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权利,本院对被告程晋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晋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孟令权借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孟令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原告孟令权负担99元,被告程晋红负担4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柱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崔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刚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