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健峰与黄伟斌、黄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健峰,黄伟斌,黄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何健峰,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伟斌,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黄栋平,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何健峰与被执行人黄伟斌、黄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杜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若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