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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丁磊与王旭照、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磊,王旭照,杨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201号原告:丁磊,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王旭照,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杨帅,男,汉族,成年,住荥阳市。原告丁磊诉被告王旭照、杨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杨帅明确的身份信息,视为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磊的起诉。原告丁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田淑萍审判员 赵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