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卢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卢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17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申请人:卢国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申请人卢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第20幢1单元7层107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长房A200919515,预售许可证号:西长房预售证第08006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陕0103民初3822号民事裁定书,已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卢国庆名下的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杜陵东路富力城第20幢1单元7层107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长房A200919515,预售许可证号:西长房预售证第08006号)。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