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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新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5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新海,曾用名赵海涛,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8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代理检察员邢东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赵新齐(已判刑)认为其妻子与被害人杜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6年5月30日21时许,赵新齐让其妻子将被害人杜某约到原阳县师寨镇粮所门口,随后,赵新齐伙同被告人赵新海分别持木棍和塑料管追着打被害人杜某的腿部与头部,致使被害人杜某头部裂伤、四肢多处皮损、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杜某左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四肢皮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新海与被害人杜某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新海主动到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病例、到案经过等,证人赵新奇、胡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新海的供述与辩解,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新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新海在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与赵新齐构成故意伤害,认定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与被害人杜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新海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建议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新海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因赵新齐(已判刑)认为其妻子与被害人杜某存在不正当关系,2016年5月30日21时许,赵新齐让其妻子将被害人杜某约到原阳县师寨镇粮所门口,随后,赵新齐伙同被告人赵新海分别持木棍和塑料管追着打被害人杜某的腿部与头部,致使被害人杜某头部裂伤、四肢多处皮损、左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杜某左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四肢皮肤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赵新海与被害人杜某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11月2日,被告人赵新海主动到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新海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新海,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毛滩村225号。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新海于2016年11月2日到原阳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投案。3、被害人杜某病历证明2016年5月30日22时被害人杜某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头皮裂伤并软组织损伤,2、左侧腓骨粉碎骨折。2016年6月7日9时出院。4、刑事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明2016年10月3日,赵新海与被害人杜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杜某人民币五万元,杜某谅解赵新齐和赵新海。5、刑事判决书证明因本案同一事实,被告人赵新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6、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赵新海无违法犯罪记录。(二)证人证言1、赵新齐证明2016年5月30日晚九点左右,因感情纠纷,在师寨街里一个澡堂门口,其和赵新海分别用铁锨和塑料管殴打被害人杜某的事实。2、陈永庆证明2016年5月30日晚上十点多钟,杜某头部和左腿受伤到县医院就医治疗,杜某说和朋友胡某去师寨在粮所门口被人打伤,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3、胡某证明2016年5月30日晚上七点多钟,其和杜某开一辆豫G×××××轿车到师寨找杜某的女朋友,车停在师寨粮所门口,后看见有两个人手里拿着家伙正朝杜某头上、身上、腿上打,杜某正躺在地上,当时杜某的女朋友在一边站着,然后其和杜某就回县医院检查的事实。4、赵某证明其是赵新齐的妻子,2016年5月30日晚上,其和赵新齐吵架之后,赵新齐让其和杜某联系,其刚开始不愿意,后来微信联系了杜某,打电话说在师寨见面,在师寨赵新齐和赵海涛用木棍殴打杜某,其站在原地没动的事实。5、张雪山证明2016年5月30日晚上九点左右,其步行去张洼街里吃饭,走到粮所门口错对门的路口时,见到有一个男子正往东跑,后面有两个男子手里都拿着木棍正追着他打,当那个男子往东跑过粮所门口有二、三十米远的地方时,那两个男子追上他用木棍把他给打翻了,他俩用木棍朝那个男子腰部、腿部乱打,他们正打的时候,地上被打的男子一直说他不敢了,然后就不打了,随后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的车停到了他跟前,被打的男子腿一瘸一瘸的坐车走了,打架的两个男子往西走了。其不认识他们。(三)被害人杜某的陈述陈述2016年5月30日晚上八点左右,其被赵某微信约至师寨让去接她,在粮所门口路北,其被两个男子拿棍殴打致伤的事实。(四)被告人赵新海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6年5月30日晚上的七、八点钟,其和赵新齐两个人打杜某,打杜某是因为赵新齐说他妻子和杜某聊天了,其拿的是塑料管,赵新齐拿的是铁锨把,打杜某的屁股和腿上,拿着家伙朝杜某的两条腿上都打了,当时见他头上、手上都受伤了的事实。(五)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杜某头部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四肢皮肤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左小腿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六)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杜某辨认出2号照片(赵新齐)就是拿棍打伤自己的其中一个人,就是赵某的丈夫。(七)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赵新海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对本案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新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新海伙同赵新齐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和赵新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新海与赵新齐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新海应认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新海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之间处刑并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新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芹审 判 员  李增军人民陪审员  朱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