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6张建宜与李本华、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宜,李本华,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陈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监6号监督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张建宜,女,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申诉人:李本华,男,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审被告: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新区同昌街。法定代表人:罗艳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陈慧林,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申诉人张建宜因与被申诉人李本华、原审被告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陈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泉民一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民(行)监【2017】320311XXXXXX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杨 瑞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