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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5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杨桂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杨桂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5102号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刘军波,组长。被告:杨桂忠,男,住德惠市。原告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与被告杨桂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第二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56元,另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