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贾德家、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德家,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贾德家,男性,1959年6月28日出生,住宜城市;游光全,男性,1963年7月14日出生,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宜城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贾德家、游光全与宜城市隆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