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3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354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联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孟线觉,董事长。被执行人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图东路5号松榆花园(御景园)1号楼9B。法定代表人穆春青。关于原告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河北信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华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张 巍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