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芬、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芬,刘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杨芬,女,生于1970年2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刘俊杰,男,生于1973年3月2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院在执行杨芬与被执行人刘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证实其现状属实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