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许辉与熊登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辉,熊登合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476号原告:许辉。被告:熊登合。原告许辉与被告熊登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许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辉负担。审判员 聂士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岚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