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中胜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特3号申请人:李中胜,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雷维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中胜申请宣告李想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中胜及其代理人雷维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事项;宣告被申请人失踪;指定财产代管人。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被申请人即申请人的儿子李想与其妻倪尔霞发生争吵后赌气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也没有电话联系。所有亲朋好友都不知其下落。以上事实有小里村民委员会证明、同乡杜长纪、武宜滔、李小虎等人证明为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想,男,1974年4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石榴镇小里村一组,系申请人李中胜的儿子。2015年2月,被申请人李想离家后,一直下落不明。2017年3月3日,石榴镇小里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了被申请人李想自2015年2的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2017年3月8日,李中胜向公安机关报警,其儿子李想2015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进行了登记。被申请人李想与倪尔霞结婚后,生育了两名子女,长子李洪毅,1995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次子李洪希,1996年1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母亲王春彩、长子李洪毅到庭,并表示对申请宣告李想失踪没有意见。被申请人李想的妻子、次子因在外地未到庭陈述意见。申请人李中胜申请宣告李想失踪后,本院依法在报纸上发出了寻找李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想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李想下落不明已逾两年,其亲属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宣告李想失踪。另根据民法通则及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公告期满后,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本案中,依法指定被申请人李想的妻子倪尔霞、长子李洪毅、次子李洪希、父亲李中胜为李想的财产代管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想失踪;二、指定倪尔霞、李洪毅、李洪希、李中胜为失踪人李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井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学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