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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6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方仁常、潘龙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仁常,潘龙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方仁常,男,1965年2月16日生,住共青城。被执行人潘龙剑,男,1966年2月8日生,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方仁常申请潘龙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龙剑应支付申请人方仁常案款48863.55元,承担执行费632.9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8863.5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潘龙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审判员  陶 越审判员  康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