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财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梅智勇与庞岳王志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智勇,庞岳,王志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23号申请人梅智勇,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庞岳,男,汉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王志娇,女,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梅智勇与被申请人庞岳、王志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智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庞岳、王志娇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梅智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