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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481号被执行人:陈钢,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钢刑事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海华审判员  伊德普审判员  于海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金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