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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芦芳兰与朱本江、石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芳兰,朱本江,石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523号原告:芦芳兰,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本江,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石金兰,朱本江之妻,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芦芳兰与被告朱本江、石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芦芳兰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芳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芳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芦芳兰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