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寿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41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王寿乐,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福建桥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寿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209元,由王寿乐承担。因王寿乐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王寿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寿乐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福建桥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257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257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智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