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志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伊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男,194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伊永梅,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伊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志刚申请执行要求:伊永梅给付王志刚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手续查封被执行人伊永梅下机动车。经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马 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雨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