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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江永琴与陈景耀、董军梅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永琴,陈景耀,董军梅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2130号原告:江永琴,女,194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庚富(原告江永琴丈夫),男,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景耀,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军梅,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传(被告董军梅的父亲),男,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镇江市京口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江永琴与被告陈景耀、董军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永琴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江永琴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陆坊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