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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成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张静,系该支行行长。申请执行人张成与被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辽02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成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连世文代理审判员  沙雪峰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