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彪与平向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彪,平向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1民初2769号原告:杨彪,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向画,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杨彪与被告平向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被告平向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彪诉称,2017年2月12日,原告杨彪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同沂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鲁Q×××××号长安奥拓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彪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罗庄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3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平向画辩称,原告方诉求过高,我方承担不起,且我车辆已于4年前卖给第三人,卖车协议现已丢失。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5时许,原告杨彪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同沂庄村东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鲁Q×××××号“长安奥拓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彪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鲁Q×××××号“长安奥拓牌”小型轿车逃逸。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杨彪伤后在临沂罗庄中心医院治疗,住院11天,支出医疗费13141.03元、门诊费1038.18元,合计14179.21元。住院期间,由李进花护理,李进花的户口所在地为临沂市罗庄区XX办事处XX村XX号。2017年3月29日,经临沂民信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杨彪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被告平向画虽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查明,鲁Q×××××号“长安奥拓牌”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日期:2006年1月11日,检验合格至2013年1月,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平向画,没有证据显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杨彪要求被告平向画赔偿的损失明细为:医疗费14179.21元,误工费11181.6元,护理费8386.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12元,邮寄费40元。以上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陈述、举证及法庭调查认定,均已记录、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杨彪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其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理应予以赔偿。被告平向画虽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报告存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放弃。原告杨彪主张的损失:关于医疗费14179.21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费用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11181.6元,护理费8386.2元,营养费1800元,参照鉴定意见及原告和护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情况,本院均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300元,根据原告住院时间,本院支持110元。原告主张鉴定费600元、复印费12元、邮寄费40元,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本院均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杨彪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6639.01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事故车辆鲁Q×××××号“长安奥拓牌”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向画作为事故车辆登记车主,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被告平向画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平向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彪瓶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9677.8元。对于交强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因肇事车辆“驾驶员”逃逸,无法查明被告平向画作为车主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的情形,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原告可待肇事车辆“驾驶员”身份查明后另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向画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杨彪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967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杨彪负担50元,被告平向画负担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化恕人民陪审员 主父峰人民陪审员 侯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薪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