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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黎长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黎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黎长华,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黎荣,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再审申请人黎长华因诉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1行终1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黎长华申请再审称:1.南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经表明其针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以该事项涉及到行政复议程序而认定该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申请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并且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直接提审本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黎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姚 姝审 判 员  吴志华审 判 员  彭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巍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