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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航与林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航,林源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3970号原告:林航,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贺时、林虹,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源丰,男,199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航诉被告林源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林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航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航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林航负担。审判员 陈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双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