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卓严映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严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严映,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辩护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严映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6)粤19刑初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卓严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卓严映和黄某2才、韦某2经密谋于2011年12月2日骗被害人程某开着车牌号码为粤S×××××的黑色比亚迪牌F3小轿车搭载上述三人从东莞市桥头镇迳经广惠高速往广州白云机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广州市北二环高速白云区太和路段时,上述三人采用让被害人喝放入迷药的饮料、用皮带勒颈、用拳头击打等方式制服被害人,将被害人弃置于白云区太和北二环高速西348号路灯东北侧高速路路基斜坡处,并搜走程被害人身上的手机、钱包、证件等款物,然后驾驶被害人的汽车逃跑。同日18时许,程某的尸体在上述斜坡处被发现。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卓严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卓严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卓严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人卓严映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卓严映在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害人死亡不排除是毒物所致,勒颈行为可能仅是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卓严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有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意愿,原判对卓严映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底,上诉人卓严映和黄某2才(已判刑)、韦某2(已判刑)因经济拮据,经密谋后决定以让被害人程某帮忙送韦某2去广州白云机场为借口,抢劫程某的小汽车,并准备了“迷药”和皮带等作案工具。同年12月2日9时许,程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S×××××的黑色比亚迪牌F3小轿车(价值人民币54435元)到东莞市桥头镇迳联市场路口接载黄某2才,然后到桥头医院十字路口接上韦某2和卓严映,后由黄某2才驾车从桥头镇经广惠高速公路往广州白云机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广州市北二环高速公路白云区太和路段时,卓严映将“迷药”放入罐装王某2饮料中递给程某饮用,待药力发作后,卓严映在后座封闭坐在副驾驶座的程某的口鼻及用皮带反复紧勒其脖子,直至程某不能动弹。黄某2才还用拳头击打程某的面部,试探其是否还有反应。之后,黄红才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北二环高速公路西348号路灯东北侧停车,与卓严映合力将程某丢弃在该处高速公路路基斜坡处,并搜走程身上的手机、钱包、证件等款物,然后驾驶程的汽车搭载韦、卓逃跑。同日18时许,程某的尸体在上述斜坡处被发现。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抢小轿车并发还给被害人亲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程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封闭口鼻及压、勒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柯某(被害人的妻子)的证言:2011年12月2日10时30分许,我丈夫程某开一辆黑色比亚迪F3车离开住处东莞市桥头镇莲湖路银河路323号,一直未归;当天13时许我打通过程的手机,但没人接听,15时许程的手机关机。我问过所有在桥头的亲友,都没有程的消息,当晚就到派出所报案。程某离开住处时说要开车去桥头镇大和商场载黄某2才(以前是程的租客,两人认识约3年)的朋友到广州白云机场。12月3日16时许,我打电话联系黄某2才,黄称他的朋友绑架了程某,还说程睡在一间出租房里。12月5日向黄某2才父亲打听黄某2才的情况,得知黄某2才于12月1日到广州找黄的堂哥借了身份证和驾驶证。辨认笔录:柯某辨认出黄某2才及黄某2才的女朋友韦某2。指认照片:柯某指认出照片上的死者就是程某,死者身上所穿衣服也是程某外出时所穿衣服。2.证人卢某(黄某2才的朋友)的证言:2011年12月4日中午,阿川带一名女子来找我,该女子说她老公租车给黄某2才,现她老公失踪了,叫我帮忙联系一下黄某2才。当天21时许,我在QQ见到黄某2才(QQ号码76×××52)上线,我问黄在哪里,黄说在福建。我在QQ上说“你怎么做这种事”(我猜黄对那名女子的老公做过坏事),黄某2才说不是他做的,是他朋友做的。我说:“不是你做的,你就回来把事情说清楚吗。”黄某2才说他回来就完蛋了,我说不是你做的你干嘛害怕,回来说清楚就没事了。黄某2才说他不能回来,回来也说不清楚。12月5日零时2分,黄某2才(用135××××9690)打电话给我,说他在福建。我问他是要车想干嘛还是怎么的,黄说他也不知道,他只是负责叫车的,他去到桥头镇区就下车了,他几个朋友对那个司机要干什么他就不知道了。我叫黄回来,黄说回来可以但是要叫老板娘写保证书不追究他的责任。接着我去找老板娘,说了黄的要求,老板娘答应了并当场写了保证书。这时黄已挂断电话,挂电话前黄说写好保证书在QQ上告诉他。于是我上QQ告诉黄保证书写好了。12月5日零时15分,黄某2才打电话过来,我把保证书念给他听,黄说12月5日10时才能回到桥头。然后我把电话给老板娘接,她跟黄说了什么就不清楚了。12月5日1时30分许,黄又打电话给我,我说你做这些事对得起你父母吗,黄说不是他做的,我叫黄回来配合派出所找到人和车。黄说他问过律师,回来至少要坐五年的牢,我劝他回来自首,黄说知道了。12月6日17时许,黄某2才打电话给阿川,当时我帮阿川接了电话,黄说他在上海,8号中午回桥头,让我与阿川去看看黄的父母。12月7日17时许,黄再次打电话给阿川,让阿川去看黄的父母。辨认笔录:卢某辨认出黄某2才。3.证人韦某1(黄某2才的朋友)的证言:与卢某证言一致,证实黄某2才不肯说车与车主的事,黄说问过律师回来至少坐十五年牢。同时证实经常跟黄某2才一起玩的人叫卓严映(男,19岁,广西象州县人),还有一个女朋友叫小芳。辨认笔录:韦某1辨认出黄某2才及黄某2才的女朋友小芳(韦某2)。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4日11时许,公安人员在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湾塘路28号龙城家宴二楼将卓严映抓获。5.通话清单:证实手机号码134××××3321(程某的号码)、135××××9690(黄某2才新的号码)、159××××1691(卢某号码)、151××××9425(韦某1)在2011年9月25日至12月21日期间的通话情况,案发当天9时49分黄用兴达百货商店的公用电话号码076××××4375呼叫过134××××3321(程某的号码)一次。6.公安治安卡口交通监控录像图片:证实本案案发后时段被抢劫的车牌粤S×××××比亚迪汽车的行驶情况。7.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东桥公(刑)勘【2011】03137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桥头镇莲湖路石水口段323号前,案发当天黄某2才到该址租被害人的汽车送人去白云机场,被害人从某驾车离开后失踪。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穗公(云刑技)勘【2011】2411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发现被害人尸体的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北二环高速西348号路灯东北侧高速路路基斜坡处,一具男性尸体位于斜坡中间,尸体怀中有两叠纸巾。9.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2】8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程某左下颌下可见皮内出血,鼻部及口周有表皮剥脱,舌尖有挫伤出血,解剖见颈部肌肉出血,会厌及气管内可见出血点,死因: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封闭口鼻及压、勒颈部,导致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10.起回车辆证明材料,证实公安人员起回被抢比亚迪车辆的情况。1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1月17日扣押了本案被抢劫的比亚迪小汽车一辆,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近亲属柯某。12.机动车保险单、车辆通行费(年费)票据、机动车销售发票,证实被抢比亚迪汽车(车架号码为LGXC16DF8B0061159,发动机号码为211029031)购买保险、年费、缴纳增值税情况。13.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东公(司)鉴(痕)字【2012】40号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起回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车架号码为“LGXC16DF8B0061159”,发动机号码为“BYD473QB-211029031”,均未被凿改过。14.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东价认核(参)函【2012】0287号、东价认核(刑)函【2012】0172关于对三星手机、比亚迪小汽车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的复函:被抢比亚迪小汽车价值人民币54435元。15.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了上诉人卓严映伙同黄某2才、韦某2抢劫杀害被害人程某的事实,其中黄某2才、韦某2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一年。16.说明材料:桥头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实桥头公安分局经咨询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毒品检验结果受到被害人摄入毒物的种类、摄入量、毒性强度、湿度以及死亡时间等多方面的影响,检验结果中显示的“毒化检验未发现中毒表现”,并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摄入毒物的可能。17.户籍证明等,证实卓严映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并证实卓严映因本案被上网追逃。18.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人口信息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程某的身份情况。19.证人郭某(被害人的朋友)的证言:2011年12月2日9时许在桥头镇石水口村荣生百货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当天10时许,被害人还打电话问询到广州白云机场走高速过收费站缴费多少钱。下午我有事找被害人,但被害人手机一直关机。20.证人池某(黄某2才的房东)的证言:阿才(黄某2才)2011年10月份开始租住QQ公寓五楼16号房屋,2011年12月1日开始就没有再看到他了,12月2日接到阿才电话说退房,但是房间物品一直没有搬出去。平时阿才的女朋友(约19岁,身材瘦小,约身高1.55米)来找他。辨认笔录:池某辨认出黄某2才。21.证人黄某1(黄某2才的堂哥)的证言:黄某2才和“阿明”(卓严映)于2011年11月25日至30日期间某一天13时-14时许找到黄某1,向其借汽车驾驶证和身份证,说要开车回家补办身份证。辨认笔录:黄某1辨认出黄某2才及阿明(卓严映)。22.王某1华(兴达百货商店看店人员):商店有三个公用电话号码用于对外营业,号码为:83564375;83564373;83564372。23.视听资料:审讯及指认现场录像,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卓严映审讯及卓指认现场的情况。24.上诉人卓严映的供述:2011年11月一天晚上(作案前一天),黄某2才叫我去他房间聊天,黄提议去抢阿某1的车,我因没钱就答应了,韦某2在旁边没有说话。后来我们在房间商量,假借租车去广州机场,然后在路上用迷药迷倒阿某1,再抢阿某1的车和身上的财物。当时黄某2才还拿出一颗迷药压碎了,用一张纸包着,他自己拿着。第二天早上八点多,我三人起来后离开公寓,出来的时候黄某2才把昨晚那包药给了我,然后三人到了石水口一个地方,黄某2才叫小芳给了我几十元钱,让我去买水。我和小芳到附近一个小店内买了一些饼干、5罐王某2和一瓶“营养快线”。我和小芳出来后,黄某2才说一会儿在车上把黄给我的那包药倒进王某2里,给阿某1喝,当时我没有出声。后来黄某2才打电话给阿某1,让阿某1来接黄等三人去广州机场。过了约十分钟阿某1开车来了。黄某2才和阿某1商量路费,我不清楚多少钱。后来阿某1开车载我们三人往广州机场驶去。当时黄某2才坐副驾驶位,我坐黄后面,小芳坐驾驶位后面。车上了高速后,黄某2才提出让他开车。车又开了约30分钟,黄某2才就叫我拿王某2给阿某1。我有点犹豫,但是黄某2才狠狠看了我一下,我就开了一支王某2,并放了黄某2才给我的药在王某2里,然后给了阿某1,又给了黄某2才一支没有药的王某2。阿某1拿着王某2喝了一口后说苦,然后把王某2扔出了车外。过了约十分钟,我看到阿某1神志不清,头上出汗。黄某2才让我拿皮带勒阿某1的脖子。刚开始我不敢,但黄某2才对我吼,我害怕就用皮带勒住了阿某1的脖子,黄某2才停车用拳头击打阿某1的头部。我见到阿某1的左边太阳穴已经肿胀了。过了一会儿,阿某1没有任何反应了我和黄才停手。后来黄某2才又在高速上开了一段路,在一个护栏有缺口的地方停了下来。黄某2才给了我双面胶和扑克牌,让我把车牌贴住挡住车牌。我贴好车牌后,开了副驾驶的门,黄某2才把阿某1拖下车,拖到了旁边的树丛中。我记得当时附近好像有个鱼塘。后来黄某2才开阿某1的车,载我和小芳回到了广西。三人下了高速后撞了车,但车还能开,就开到了黄某2才的家,把车停到了他家附近的甘蔗地里,然后我们在黄某2才家睡了一晚,第二天去了柳州。在车上的时候,黄某2才还搜了阿某1的身,搜到一部手机和几十元钱。商量作案时,黄某2才说过抢到了车就卖给他朋友,分给我一点钱,但没说分多少。作案用的皮带被我扔掉了。迷药是比乒乓球大一点,有点透明的,黄某2才当时敲碎了一点。辨认现场笔录:卓严映辨认出广州市白云区北二环高速路太和镇米龙桥K18位置的斜坡边,就是他们将阿某1杀害后抛弃的位置,辨认出开车到此处的方向以及逃跑的方向;辨认出东莞市桥头镇迳联村兴达百货就是他们购买饮料的超市以及离开的方向。辨认笔录:卓严映辨认出同案人黄某2才、韦某2;辨认出被害人程某就是阿某1。25.同案人黄某2才的供述:2011年11月29日左右一个晚上,我和韦某2、阿某2(卓严映)三人在桥头镇石水口村银河二路QQ公寓五楼聊天,阿某2说没钱回家,提出要去抢车,我答应了,并说二手房东阿某1(程某)刚买了一部比亚迪小汽车,最后三人确定抢阿某1的车。同时三人商量以送韦某2去广州白云机场为由骗阿某1出来,然后在路上以我要喝水为暗号,我先喝,再由阿某2将放了迷药的饮料给阿某1喝,把阿某1迷倒后由阿某2负责把他勒死,扔在高速公路边,然后再将车开回广西卖了。12月1日,为了防查车,我和阿某2前往广州市找我的堂哥黄某1借驾驶证。同日晚19时许,我和阿某2在我的出租房,将我的五颗手指头大小的米黄色迷药饼拿出来,用螺丝刀压成粉末,用一张白纸包好,由阿某2带在身上,当时韦某2也在场。同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我、韦某2、阿某2三人坐车来到桥头镇迳联市场附近,在迳联市场入口右手边第一家百货店(兴达百货店)买了王某2、“营养快线”和矿泉水,之后我吩咐他们两人到桥头医院附近十字路口等,我用兴达百货店的公用电话打电话给阿某1,叫他来接我送女朋友韦某2去白云机场。十几分钟后,阿某1开着黑色比亚迪汽车来到迳联市场路口接我,当时应该是上午10点左右,之后在桥头医院十字路口接上了韦某2和阿某2。阿某1说是新手,让我开车,阿某1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韦某2和阿某2坐在后排。沿东江大道走,过了龙溪桥后一直走,大概走了半个钟上了高速,大概在接近广州地界时(快到白云机场出口时),我说要喝水,阿某2递了一瓶王某2给我,过了三分钟左右,又递了另一瓶放了迷药的王某2给阿某1喝。当时我看路标显示距离白云机场还有几十公里的路牌。阿某1喝了两三口后,他说太苦了。过了三分钟左右,阿某1明显有点神志不清了,此时阿某2用一条深棕色的皮带卡住阿某1的脖子往后拉,勒了有三次,第一次勒了一下子就放开了,见到阿某1眼睛还会动,阿某2又用皮带勒住阿某1的脖子三四分钟,我再用拳头打了阿某1脸部两下,之后阿某2用手探了一下阿某1还有呼吸,就再次勒住阿某1的脖子,直到阿某2确定阿某1没有了呼吸才放心。阿某1始终都没有反抗。之后,我继续驾车往白云机场方向走,走了不久,阿某2将抢来的两张身份证(一张是阿某1的)和车的行车证给了我,阿某2手上拿着一个钱包,后来,在高速公路过了一条桥之后的路边一个缺口,我和阿某2一起合力将阿某1扔下高速路路边的斜坡上。之后,开了大概半小时就下高速了,我问阿某2是否还抢到什么东西,阿某2说还抢到一部黑色手机。好像还抢了十多元人民币。之后我驾驶着抢来的车回到了我老家附近,将车丢在一甘蔗地旁边,因路上把车撞坏了,所以没有去卖掉。除了手机,其他抢来的东西在回广西途中都扔了。辨认笔录:黄某2才辨认出上诉人卓严映及韦某2是其同伙。指认赃物照片:黄某2才指认出照片中的小汽车就是其与同伙抢得的被害人的比亚迪小汽车。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黄某2才指认出买饮料的地方(东莞市桥头镇迳联市场入口右手边兴达百货店),指认出扔下被害人的作案现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北二环高速西348号路灯东北侧高速路路基斜坡处)。26.同案人韦某2的供述:2011年11月2日我从中山来到桥头镇QQ公寓和黄某2才住在一起,阿某2住在隔壁,到了11月底,三人都没有什么钱了,晚上我和黄某2才、阿某2在房间聊天,黄某2才就提出有一个有钱的办法,他说把二手房东骗出来拉我们,然后用药把他毒死在路上,后把他扔在去广州的高速路边,最后我们把车开回广西卖了。当时我和阿某2听了没有反对,反正都没钱吃饭了。同年12月1日晚上19时许,我见到黄某2才拿出约三粒手指头大小的米黄色的药饼,他说这药饼很毒的,当时黄某2才和阿某2在出租房内将那几颗药饼压成粉末,用白纸包好。同时,黄某2才说第二天他负责将二手房东骗出来,阿某2负责放药给二手房东喝。同年12月2日上午9时许,黄某2才、我、阿某2三人坐车来到桥头镇迳联市场附近,在迳联市场附近一个小店买了两瓶王某2、一瓶“营养快线”等,之后黄某2才吩咐我、阿某2两人到桥头医院附近十字路口等,等了十多分钟之后,黄坐着阿某1开的黑色比亚迪汽车来到桥头医院十字路口接上了我和阿某2,并说已跟阿某1说送我到白云机场去。阿某1说是新手,让黄某2才开车,阿某1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我和阿某2坐在后排。在高速上开了大概半小时(我看到路标显示白云机场),黄某2才说要喝水,阿某2递了一瓶王某2给黄某2才,后又递了另一瓶放了迷药的王某2给阿某1喝,喝了两三口后,他说太苦了。过了大概三两分钟,阿某1晕车冒汗,嘴巴里又吐出了一些泡沫,此时阿某2从黑色旅行包里拿出一条深棕色的皮带卡住阿某1的颈部往后拉,大概拉了六七分钟。那二手房东没动静了,阿某2怕他没死,又用皮带拉了六七分钟,之后,黄某2才又用拳头打了阿某1头部两下,确定阿某1没有反映了大家就放心了,后来,黄某2才将车子开到路边停了下来,黄某2才和阿某2两人下车把二手房东从副驾驶室抬出去,两人一起搜他身上的财物,搜到了一个黑色钱包,里面有一百元现金和两张身份证,一部银白色手机,还有一本驾驶证。手机关机后阿某2一直拿着,钱包由黄某2才拿着。之后就一起把人扔到路边去了。之后,三人上车由黄开车继续走。后三人于12月3日凌晨2时许将抢来的车开到了黄某2才老家附近,将车丢在一甘蔗地旁边,黄某2才说车子撞坏了,没人要买,就不要了。辨认笔录:韦某2辨认出卓严映、黄某2才是其同伙。指认赃物照片:韦某2指认出照片中的小汽车就是其与同伙抢得的被害人的比亚迪小汽车。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韦某2指认出买饮料的地方(东莞市桥头镇迳联市场入口右手边兴达百货店),指认出扔下被害人的作案现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北二环高速西348号路灯东北侧高速路路基斜坡处)。对于卓严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卓严映的供述与同案人黄某2才、韦某2的供述相一致,证实三人共同密谋抢劫,在抢劫过程中,卓严映将混有“迷药”的饮料给被害人饮用,并使用皮带勒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不能动弹,故卓严映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不是从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封口鼻及压、勒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的死亡不排除是毒物所致,勒颈行为可能仅是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的意见,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足采信。辩护人称卓严映有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意愿,但卓严映并没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实际行动。原判已确认卓严映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卓严映及辩护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本院认为,上诉人卓严映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卓严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卓严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卓严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审判长 时 磊审判员 翟健锋审判员 罗 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