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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再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李亚,燕攀登,杨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再8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亚原审被告:燕攀登。原审被告:杨红娟。再审申请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亚、原审被告燕攀登、杨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苏03民申1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从借条内容看,借款人是原审被告燕攀登,本案借款是在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的公章明显不是同一天加盖的。2.涉案100万元借款仅有苑振峰向燕攀登转账22万元的证据,剩余78万元没有证据证明。3.原审中,燕攀登提供的书面材料承认申请人公章系其私盖,申请人并非借款人或保证人,但原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予改判或发回重审。被申请人李亚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款由其负责人燕攀登办理,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故申请人再审申请没有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被告燕攀登辩称,借款时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不是我,但公司是我实际控制,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就从苑振峰处借100万元,打借条时我就知道这是李亚的钱。打条后两三天苑振峰通过银行给我打款22万,剩余的78万是过后我分了三次拿到的,前两次是到鹿楼苑振峰处取的现金,最后一次是在沛县农业银行取了给我的,时间跨度大约有一个月。借款都用于公司经营了,应该算是公司借的,公司的章也是打条当时盖的。原审被告杨红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借款是否完全实际支付、如何支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足,对申请人徐州市恒远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是否系涉案借款共同借款人的基本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