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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映福与张铭、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映福,张铭,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40号申请人:张映福,男,汉族,生于1957年8月0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张铭,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0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申请人罗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03月0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人张映福与被申请人张铭、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铭、罗燕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旺苍房权A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2)字第0695号予以冻结。案外人张丹,蒋菊芳位于房管局住房一套:旺房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XXXXXX**,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0)字第XXXX号房产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张铭、罗燕位于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旺苍房权A字第XXXXXX**号,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2)字第0695号房产予以冻结二、将案外人张丹,蒋菊芳位于房管局住房一套:旺房证号:旺房权证A字第XXXXXX**,土地使用证号旺国用字(2000)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志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