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龙宝,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异10号异议人: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堂路。法定代表人:江树群,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龙宝,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兴安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章学良,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龙宝与安康市元辰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辰房地产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安房地产公司)不服本院对陕西卓恒置业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所得款项采取的冻结措施,认为法院无权冻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兴安房地产公司称,一、被执行人为元辰房地产公司,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学良,直接执行章学良的财产属于以执代审;二、中院并未裁定追加章学良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章学良财产属于程序违法;三、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显示,章学良并非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故法院无权冻结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所得已付至江钊名下的3000万元存款;四、章学良打入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金对应的财产权为股权,并非对应公司的财产,故中院无权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所得已付至江钊名下的30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9执1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解除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所得已付至江钊名下的3000万元存款的冻结。被执行人章学良辩称,一、章学良是元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长期以来,章学良与元辰房地产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故法院可以执行章学良本人的个人财产。二、章学良不是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章学良有汇款证据证明汇入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属于借款,章学良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故法院可以执行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龙宝辩称,被执行人章学良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拥有3000万元债权,故法院可以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本院查明,兴安地产公司、徐浩、尚志斌、江树群、张盈、秦学谦为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元辰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章学良于2011年7月13日、7月14日、8月5日、8月15日四次向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志斌及其指定他人账户汇款合计3000万元。2011年8月30日,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章学良出具四张收款收据,四张收据中金额合计3000万元。2016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龙宝依据安康市汉滨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安汉证经字第233号公证书及(2016)安汉执字第09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对元辰房地产公司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7087万元及利息1661.4729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龙宝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章学良在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了(2016)陕09执13号之七执行裁定书,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000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此笔款项根据该公司协议暂存于其股东江钊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冻结期限为1年。兴安房地产公司认为本院冻结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的行为侵犯了其公司权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16)陕09执13号之七执行裁定。另查明,本院在审理兴安房地产公司诉元辰房地产公司、章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陕09民他8号民事裁定书,对章学良在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金30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7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7)陕09民初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章学良在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金3000万元续行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再查明,章学良诉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案件正在一审审理期间。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元辰房地产公司对外债务众多,其公司财产与法定代表人章学良的财产是否混同短时间无法区分,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控制,且章学良与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3000万元款项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陕西卓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000万元股权转让款予以冻结(轮候于兴安房地产公司保全冻结之后)并无不妥,故兴安房地产公司的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执行异议人安康市兴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 判 长 王祖长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柯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