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990宫栋路与随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栋路,随坤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90号原告:宫栋路,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坤,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灼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栋路与被告随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宫栋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栋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栋路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宫栋路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