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6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6990宫栋路与随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栋路,随坤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990号原告:宫栋路,男,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坤,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灼强,××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栋路与被告随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宫栋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栋路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栋路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宫栋路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张明文人民陪审员  耿立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章金梅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沈 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