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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75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素琴,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上诉人王素琴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素琴上诉称,请求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指令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持有真实有效的购房合同,起诉开发商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土地证和规划证,其超容积率开发,因建设管理部门疏于管理,导致不能办理总房产证。本院认为:王素琴起诉十堰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3民初172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戴森龙审判员  杜 语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承霖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