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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波与郎耀武、李静、穆百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保90号李波、郎耀武、李静、穆百祥: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郎耀武、李静、穆百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吉2404民初187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一、查封被申请人穆百祥的位于珲春市英安镇东关村的房屋(房照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丘地号;xx-x-x-xx)查封价值为66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李波提供担保的位于珲春市城北花园的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号:丘地号: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1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穆百祥的位于珲春市英安镇东关村的房屋(房照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丘地号:xx-x-x-xx)查封价值为66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李波提供担保的位于珲春市城北花园的房屋(产权证号:珲房权证珲字第xxxxxx**号:丘地号:xx-x-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保90号申请人李波与被申请人郎耀武、李静、穆百祥民间借贷纠纷保全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