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勇、叶水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叶水平,卓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476号申请执行人:郑勇,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叶水平,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卓金娟,女,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勇与被执行人叶水平、卓金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货款306106元及利息。经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