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英丽与杜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英丽,杜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363号申请执行人:张英丽,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真,女,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英丽申请执行杜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3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沛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