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9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9398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与昆山桑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昆山桑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398号原告: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区88号(白龙桥)。法定代表人:杨子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育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桑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石浦镇鹤峰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勋,总经理。原告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桑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4元、诉讼保全费1198元,合计2652元,由苏州丰新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