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5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315号原告:闫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郭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0年05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闫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张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