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2315号原告:闫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郭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0年05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闫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张 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娜庆尚哈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