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受理成都诚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晟鑫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奇润高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诚邦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晟鑫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奇润高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诚邦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晟鑫旭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奇润高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4日受理成都诚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晟鑫旭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奇润高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保字第235号民事裁定,并于2015年3月23日将诉讼保全担保人邱真斌、姚利、樊丽慧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X号附X号X楼房屋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武侯民保字第235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邱真斌、姚利、樊丽慧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X号附X号X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尧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书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