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九仔与何胜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九仔,何胜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447号原告:黄九仔,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明,系原告儿子。被告:何胜友,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黄九仔诉被告何胜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黄九仔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九仔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黄九仔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根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