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三星与靳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三星,靳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938号原告:董三星(曾用名张三星),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被告:靳娥,女,196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原告董三星与被告靳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董三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三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