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范成军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24号罪犯范成军,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成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00元,退出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32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范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由审判员童大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戴景彤、李秋英以及人民陪审员刘荣昌、陈文金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庭审及合议庭评议,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张学贵、林礼汀、吴福钒,闽西监狱民警谢德灿、郭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范成军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成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4580分,共兑现表扬七次。此次减刑缴交个人财产1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范成军系职务犯罪罪犯,根据相关规定,该犯属于从严掌握对象,建议对罪犯范成军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范成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但其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成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大标审 判 员 李秋英审 判 员 戴景彤人民陪审员 刘荣昌人民陪审员 陈文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