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5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蒲某某和事务所律师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瑞兰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5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原兰州飞行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动力公司工作人员,住兰州市安宁区。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矫全,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瑞兰及其辩护人矫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时任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动力事业公司出纳刘某某与被告人蒲某某交接工作过程中,将其保管的单位炉渣款40万元转入被告人蒲某某所持卡号为中国建设银行卡中。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蒲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该40万元公款私自挪用,购买建设银行利得盈债券类理财产品,获取收益2827.40元,期间产生利息311.11元,均被其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退还所得孳息共计3138.51元。以上事实,被告人蒲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经过、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航工业兰飞能源收费大厅工作人员职责、兰飞公司能源管理收费制度、蒲某某、刘某某建设银行账户明细、证人证言、关于蒲某某有关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打款凭证、兰州飞行控制有限公司动力事业部综合管理室会计岗位说明书、甘肃省企业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复函、被告人蒲某某原供述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4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蒲瑞兰系初犯,案发后全部归还本金及利息且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冯 方审 判 员 谢东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雅婷书 记 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