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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洪兵、龚高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兵,龚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49号申请执行人朱洪兵,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龚高波,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朱洪兵与龚高波(2017)浙0782执414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虞啸安执行员  黄 楠执行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员龚英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