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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安慰,住西安市户县娄敬路352号。委托代理人赵茂昌,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未央区大兴西路古都西苑东区。法定代表人韩满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国孝,系该公司总工程师。被执行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李新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应国孝,系该公司总工程师。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陕10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上诉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510万元(其中3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执行之日的利息)。三、被上诉人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3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计92180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中城伟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秦户建筑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中城伟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富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即经点对点、总对总三次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车辆登记,亦无股权股票登记。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查询无果。由于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被执行人拒接电话又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尽管债权未实现,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签字确认。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2执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10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李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翠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