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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子杨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子杨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9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安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子杨(绰号子杨),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安县。2013年7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子杨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煜雯、被告人刘子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赵某、肖某1、彭某1(已判决)等人在安某县平某鹤家塘组织了一个赌博圈子。12月25日20时许,赵某、肖某1、彭某1等人在安福宾馆彭某1开的房间内商量赌博圈子的事情,认为圈子搞不起来,没人来赌博,要赵某去找其他赌博圈子的人来自己的赌博圈子,赵某便电话联系其他赌博圈子的人,包括在平某武功山大道浪漫满屋宾馆的老板王某1,但王某1电话一直没有人接。随后,赵某等人来到浪漫满屋宾馆,但王某1不在,赵某告诉王某1的妻子,要王某1联系自己。在吉安市玩的王某2(已判决)得知赵某找父亲王某1的事情后,打电话给赵某,两人发生争吵,并约好在浪漫满屋宾馆门口见面。王某2便打电话联系在吉安的朋友“叶某”,由“叶某”召集人员并准备刀带至安某。王某2又联系同在吉安市的刘某1(已判决),称自己的父亲在安某出了点事,要刘某1找人一起回安某帮忙打架。刘某1便找到被告人刘子杨,提出一起去安某帮王某2。刘子杨则叫上了刘某2(已判决)、“蔡某”、“曾某”(已另案处理)等人,并提供一辆黑色的众泰轿车搭乘刘某1等人从吉安出发来到安某。刘子杨、刘某1、刘某2、“蔡某”、“曾某”等人都来到安某后,在王某2家的浪漫满屋宾馆门口汇合,王某2将“叶某”带来的刀分给其他人,并在浪漫满屋门口等赵某。等了一段时间后,赵某没有来,王某2与刘子杨、刘某1、刘某2等人驾驶车辆在县城大街上转圈找赵某等人,没有找到后,又回到武功山宾馆对面准备吃夜宵。12月26日凌晨2时许,赵某等人到平某武功山大道信用合作社路段找到王某2等人,王某2带领刘某4(已判决)、“叶某”等十余人持刀与赵某方十余人互相追砍,赵某等人将王某2的一辆白色海马轿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的海马轿车损失价值51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子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归案说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证人王某2、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赵某、彭某1、肖某1、黄某、毛某、彭某2、欧某1、伍某、张某、肖某2、周某、许某、姚某、肖某3、简某、肖某4、欧某2、王某1、李某、郑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子杨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子杨的罪名成立。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子杨帮助王某2积极纠集人员并提供车辆,后又参与分刀、开车找对方人员,在聚众斗殴中行为积极,起重要作用,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子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子杨有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子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润生人民陪审员  邱金华人民陪审员  彭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