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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与王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王新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4399号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地址平度市店子镇驻地北侧三城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5720916739法定代表人:马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男,1964年10月14日生,汉族,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市。被告:王新强,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李家市。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强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在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崔成伟、被告王新强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新强欠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砖款64125元,被告王新强于2018年1月18日前付给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被告王新强负担,因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已经全部预交,被告王新强将应负担的701.5元于2018年1月18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青岛顺通制砖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珊 来自